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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簡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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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章程

中華民國合作事業協會章程

          

第一章 總  則

 

第   條 本會命名為中華民國合作事業協會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英文名稱為 The Co-operative League Of The

Republic of China

      本會以團結合作力量,促進合作事業為宗旨。

    條 本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,於省及院轄市設立分會,縣市設立支會。

    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:

一、  關於合作組織之推廣及協助事項。

二、  關於合作業務之發展及協助事項。

三、  關於合作教育之推行及協助事項。

四、  關於合作社資金之協助調劑事項。

五、  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。

六、  關於國際合作社團之聯繫事項。

七、  關於合作有關工作之配合聯繫事項。

八、  關於合作人員之集體活動與福利事項。

 

第二章 會  員

 

      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一、個人會員:凡熱心及從事合作事業之人士,經會員二人之介紹,提由常務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得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、團體會員:凡研究合作學術,指導合作組織,經營合作事業,從事合作教育辦理合作金融或有關上項工作之機關團體,經常務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得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應指定一人為代表,必要時得經理事會之決議,增加其代表之人數。

 

    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及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決議之行為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 

    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。

一、  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二、  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 

    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,會員未按年繳納會費者,視為退會。

 

    條 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,不予退還。

 

    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
 

第 十一 條  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 

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

 

第 十二 條  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。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會員代表人數由理事會決定之。

            會員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前項會員代表選舉辦法,由理事會通過後,報內政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部核備後實施。

 

第 十三 條  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左:

一、  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、  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三、  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四、  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五、  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六、  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
七、  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 

第 十四 條  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;包括從事合作、財經學術研究、合作教育及合作行政主管者十一人,經營合作金融之團體代表十一人,經營合作事業或有關合作事業之團體代表十一人,其他二人。置監事十一人;包括從事合作、財經學術研究、合作教育及合作行政主管者三人,經營合作金融之團體代表三人,經營合作事業或有關合作事業之團體代表三人,其他二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選舉之。理事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得同時選出個人候補理事二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個人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,當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參考名單。

 

第 十五 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
一、  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
二、  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
三、  執行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事項。

四、  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五、  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
六、  聘免秘書長、副秘書長。

七、  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八、  辦理監事會移付執行案件。

九、  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 

第 十六 條  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,由理事互選產生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主席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 

第 十七 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左:

一、  監察理事會之執行事項。

二、  審核年度決算及經費之稽核事項。

三、  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、監事主席。

四、  議決監事、常務監事或監事主席之辭職。

五、  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 

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,由各監事互選產生。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主席。監事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 

第 十九 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,理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
     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。

 

第 二十 條  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
一、  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
二、  因故解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三、  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四、  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 

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一人至二人,由理事會任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免之,秉承理事長之命,處理各項事務。

     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,其年齡滿七十八歲不得任之,並以理事長之任期為任期。

 

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視事實上之需要,由理事會決議設置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另定之。

 

第二十三條  本會得由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、名譽副理事長一人、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同。

 

 

第四章 會  議

 

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 

第二十五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 

第二十六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。但左列事項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一、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三、  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
四、  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五、  財產之處分。

六、  團體之解散。

七、  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 

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均得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。

 

第二十八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,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 

 

第五章 經  費

 

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費分別訂定如左:

          一、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,於入會時繳納,常年會新台幣壹仟伍佰元。

二、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,於入會時繳納。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仟元。

           前項會費收入不敷需用時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另收會員特別會費或事業費。

 

第 三 十條  本會經費除會費收入外,並得以補助費,會員捐助,委託收益,基金之利息及其他收入充之。

 

第三十一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 

 

第六章 附  則

 

第三十二條 本會分支會組織簡則另訂之。

 

第三十三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
 

第三十四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年月日、屆次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、文號如左:

      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廿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。內政部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台內社字第0940020654號函准予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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